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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
以生动有趣的案例阐述担保合同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向广大读者普及担保合同法律常识和发生担保合同纠纷时的救济方式。
内容简介:
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常用法律法规的迫切需求,切实提升其法制观念及司法意识,了解纠纷发生后该如何通过法院解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审判经验丰富的一线干警,秉承“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对近年来涉及担保合同的案件进行梳理总结,归纳热点问题,结合《民法典》和《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以典型性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同时延伸相关的法律要点,合力完成《担保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一书,让读者能够从鲜活的事例中感悟法律,进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
书籍目录:
章 保证合同
案例一 保证合同的成立——第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性质如何认定 / 003
案情回顾 / 003
(一)稀里糊涂的两个签字 / 003
(二)各执一词的双方 / 004
(三)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 004
(四)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 005
法理分析 / 006
(一)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字是否构成保证合同 / 006
(二)保证责任类型的推定规则 / 007
知识拓展 / 007
(一)保证合同的简要介绍 / 007
(二)保证期间的确认规则 / 008
普法提示 / 009
(一)签字时应该审慎地审查合同条款 / 010
(二)主张权利要及时 / 010
案例二 债务人“不能偿还”和“不能按期偿还”的约定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 / 011
案情回顾 / 011
(一)保证条款定不明,保证责任难认定 / 011
(二)一审法院判定原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 012
(三)原告不服提上诉,各执一词争议大 / 013
(四)“二字之差”,二审法院改判原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013
法理分析 / 014
(一)本案如何认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014
(二)实践中如何对两种保证方式进行甄别 / 015
知识拓展 / 016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 016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 016
普法提示 / 018
(一)合同措辞要谨慎 / 018
(二)多花功夫在事前 / 018
案例三 保证人应否对借贷双方私下约定的利率标准承担责任?——未明确约定利率标准时保证责任范围的认定 / 019
案情回顾 / 019
(一)案件基本事实 / 019
(二)审理情况 / 020
法理分析 / 022
(一)保证人应当对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吗 / 022
(二)《借款合同》利率是多少 / 023
(三)月利率5%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吗 / 024
知识拓展 / 025
(一)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范围的影响 / 025
(二)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确定 / 025
普法提示 / 026
(一)保证人事先应当明确保证范围 / 026
(二)合理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 / 027
(三)主债权债务变更应当经过保证人同意 / 027
案例四 额保证的“限额”为“债权额”还是“本金额” / 028
案情回顾 / 028
(一)事实认定 / 028
(二)一审法院意见及判决结果 / 029
(三)二审法院意见 / 029
法理分析 / 030
(一)何为额保证 / 030
(二)额保证的“额”如何确定 / 030
知识拓展 / 031
(一)额保证与普通担保之比较 / 031
(二)“债权额”与“本金额”哪一个对债权人更有利 / 032
(三)额抵押权债权之确定 / 032
普法提示 / 034
案例五 债权人应当在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 035
案情回顾 / 035
法理分析 / 036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及其性质 / 036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 037
(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 / 037
知识拓展 / 038
(一)关于保证的概念 / 038
(二)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 / 038
(三)关于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 039
(四)关于保证人的追偿权问题 / 041
普法提示 / 042
(一)债权人应当慎重审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 / 042
(二)债权人应当及时向保证人行使权利 / 042
(三)保证人应当慎重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 043
案例六 保证与债务加入的边界——兼以案例比较区分认定标准 / 044
案情回顾 / 044
(一)案件要览 / 044
(二)审理过程 / 044
法理分析 / 045
(一)保证与债务加入区分认定的必要性 / 045
(二)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认定标准 / 047
知识拓展 / 050
(一)承诺债务人若还款困难,则由其承担还款,构成一般保证 / 050
(二)“自愿承担债务”的承诺应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 051
(三)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结合合同目的、承担人与合同利益的关联程度综合考虑约定的性质 / 051
普法提示 / 052
案例七 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约定“脱保”有效吗? / 054
案情回顾 / 054
法理分析 / 055
知识拓展 / 057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能否互相追偿 / 057
(二)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取得代位权 / 058
(三)追偿顺序问题 / 058
(四)脱保约定对履约保证人产生效力的条件 / 059
普法提示 / 060
案例八 保证人受让债权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要钱”?——基于债权受让权还是担保追偿权的性质认定 / 061
案情回顾 / 061
(一)邻居碍于情面“签字画押” / 061
(二)债务人“跑路”,“保人”被要求还钱 / 062
(三)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判决“保人”全部“还钱” / 062
法理分析 / 064
(一)小何在《贷款合同》的保证人处签名、按捺手印的法律后果 / 064
(二)小微担保公司“受让”债权向银行偿付相关款项的法律后果 / 064
(三)小微担保公司是否还可以要求小何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065
(四)小何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的界定 / 066
知识拓展 / 066
(一)保证人不能成为债权受让人的原因 / 066
(二)两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分别保证的情况中,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 067
普法提示 / 069
(一)借钱之前,一定要考虑到自己的偿还能力 / 069
(二)签字或按捺手印可不能随便,要想清楚法律后果 / 069
(三)保证人要注意保证责任方式是“一般”还是“连带” / 070
案例九 银行怠于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开发商要为按揭贷款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吗? / 072
案情回顾 / 072
法理分析 / 073
(一)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阶段性保证”合同,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保证合同 / 073
(二)本案中,解除保证合同的条件是否达成 / 074
知识拓展 / 075
(一)“附解除条件”与“保证期间”的区别 / 075
(二)办理抵押的合理期限 / 076
(三)在银行与开发商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债务人原因导致房屋抵押登记未及时办理,开发商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 / 077
(四)开发商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收回房屋 / 078
普法提示 / 079
案例十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责任分析——兼论债务转移与债务人死亡后的担保人责任 / 081
案情回顾 / 081
法理分析 / 083
(一)小军单方向小阳出具的担保书,是否可以认为保证合同成立 / 083
(二)债权转让后,担保人是否还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 084
(三)债务人去世后,担保人是否还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 085
知识拓展 / 086
(一)保证合同的几种形式 / 086
(二)债务转移后,担保人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 / 087
普法提示 / 087
第二章 抵押合同
案例一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与合同责任——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情形抵押人责任的认定 / 091
案情回顾 / 091
法理分析 / 092
(一)分歧观点 / 092
(二)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 093
(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 / 094
(四)抵押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 095
(五)赔偿范围:可预见性规则 / 096
知识拓展 / 097
(一)连带清偿责任 / 098
(二)补充清偿责任 / 099
普法提示 / 100
案例二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能否优先受偿及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确定 / 101
案情回顾 / 101
(一)一房多抵分配难,当事人不服提异议 / 101
(二)一审法院定焦点,分配不当判撤销 / 102
(三)二审法院判维持,概念不同勿混淆 / 103
法理分析 / 104
知识拓展 / 105
(一)抵押权 / 105
(二)额抵押 / 106
(三)一般抵押权与额抵押权的区别 / 106
(四)解析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 107
(五)解析迟延履行金 / 107
普法提示 / 107
(一)抵押方式可选择,适合自身为宜 / 107
(二)不动产抵押需登记,范围明确益债权 / 108
(三)债务履行要及时,迟延利息损失大 / 108
案例三 主债权纠纷胜诉后能否另诉行使抵押权?——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认定 / 109
案情回顾 / 109
法理分析 / 110
(一)抵押权的行使期间 / 110
(二)主债权诉讼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 / 112
知识拓展 / 114
普法提示 / 115
案例四 金融机构如何审查才能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解析《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中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 116
案情回顾 / 116
(一)借名买房更名难,起诉方知被抵押 / 116
(二)多轮抵押为融资,有证在手奈我何 / 117
(三)一审无证显关联,初判金融机构胜 / 117
(四)二审新证现端倪,审查不严难言善 / 118
法理分析 / 119
(一)“善意”的一般认定标准 / 119
(二)第三人“善意”与否的举证责任分配 / 120
(三)第三人为金融机构时“善意”的认定 / 121
知识拓展 / 123
(一)无权处分所订立抵押权合同的效力 / 123
(二)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的要件 / 124
普法提示 / 124
(一)借名买房有风险,名实相符心更安 / 124
(二)求财有道莫背信,侥幸难成责自担 / 125
(三)审慎经营非空话,合理放贷为实体 / 125
案例五 抵押权可否与债权分离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主债权、抵押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 126
案情回顾 / 126
(一)案件基本事实 / 126
(二)案件审理过程 / 127
法理分析 / 128
(一)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128
(二)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有何关联 / 129
知识拓展 / 130
(一)关于抵押权的定义 / 130
(二)抵押权的特性 / 132
(三)关于抵押权处分上的从属性 / 134
普法提示 / 135
(一)经济交往中应当注重证据的获取和保存 / 135
(二)签约时特别关注抵押权的限制 / 136
第三章 质押合同
案例一 主债权转让,质权是否随之移转? / 139
案情回顾 / 139
(一)案件基本事实 / 139
(二)审理情况 / 141
法理分析 / 142
(一)质权能否随主债权转让而转移 / 142
(二)股票质权行使的条件 / 143
知识拓展 / 143
(一)申请股票质押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 143
(二)不得用于质押的股票 / 143
普法提示 / 144
(一)股权出质应注意的事项 / 144
(二)债权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 / 144
案例二 车辆质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分析 / 146
案情回顾 / 146
(一)案件要览 / 146
(二)审理过程 / 147
法理分析 / 147
(一)涉案《车辆转押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 147
(二)郭万里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 149
知识拓展 / 150
(一)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处理 / 150
(二)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 151
普法提示 / 153
案例三 保证金账户质押能否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 / 155
案情回顾 / 155
(一)合同履行情况 / 155
(二)各方辩论意见 / 156
(三)法院查明事实 / 157
(四)法院审理情况 / 157
法理分析 / 158
(一)保证金账户质押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158
(二)保证金账户金钱特定化的认定 / 158
(三)保证金账户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认定 / 159
(四)保证金账户质押是否可以排除另案债权强制执行 / 160
知识拓展 / 161
(一)一般往来账户或存款户中的款项能否设立保证金质押 / 161
(二)质权人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资金是否违反流质条款 / 161
普法提示 / 161
(一)规范保证金质押合同内容,防止发生风险 / 161
(二)规范保证金账户开设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162
案例四 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及实现 / 163
案情回顾 / 163
(一)事实经过 / 163
(二)裁判结果 / 165
法理分析 / 166
(一)《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 / 166
(二)应收账款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 166
(三)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 / 167
知识拓展 / 168
(一)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对比分析 / 168
(二)可以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的特征 / 168
(三)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按照登记先后行使质权 / 169
普法提示 / 170
(一)加强贷前审查,谨防权利虚假 / 170
(二)设置监管账户,掌握资金流向 / 170
案例五
流质协议之法律分析 / 171
案情回顾 / 171
法理分析 / 173
知识拓展 / 175
普法提示 / 177
第四章 其他担保纠纷
案例一 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及效力认定——执行程序中担保的运用 / 181
案情回顾 / 181
法理分析 / 182
(一)何为执行担保 / 182
(二)执行担保的构成要件 / 183
(三)执行担保的期间应如何确定 / 184
知识拓展 / 185
(一)执行担保后违约,法官是否需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 185
(二)执行担保中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向被执行人追偿 / 186
(三)执行程序中的担保人与承诺还款的第三人一样吗 / 187
普法提示 / 188
案例二 定金担保——定金担保的法律效力及注意事项 / 189
案情回顾 / 189
(一)事实经过 / 189
(二)一审裁判结果 / 190
(三)二审裁判结果 / 191
法理分析 / 192
(一)案涉《定金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 192
(二)案涉武二松支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 / 192
(三)武二松拒绝签订《合作协议》,系因聚义堂公司行为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193
(四)聚义堂公司主张武二松不具备定约条件,不影响定金罚则的适用 / 194
知识拓展 / 195
(一)定金担保的特征 / 195
(二)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 195
普法提示 / 196
(一)区分“定金”与“订金”,谨防担保无着落 / 196
(二)交付定金数额不同于合同约定,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 / 197
(三)切记定金有限额,绝非数额越高保障越大 / 197
案例三 混合担保的责任承担及追偿问题——兼论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 198
案情回顾 / 198
法理分析 / 200
(一)混合担保的概念 / 200
(二)同时存在债务人物的担保与保证人时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 / 200
(三)在混合担保中,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否有顺序 / 200
(四)在混合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201
知识拓展 / 203
普法提示 / 205
案例四
债务人涉嫌犯罪,债权人能否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实施诈骗,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 / 207
案情回顾 / 207
(一)基本案情 / 207
(二)审理过程 / 207
法理分析 / 209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不受影响 / 209
(二)债务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债权人可以单独以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 210
知识拓展 / 212
普法提示 / 214
作者介绍:
鲁桂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北京市政协委员。从事审判工作30余年,具有丰富的基层、中、高级法院审判工作经验,先后承担《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等12项省部级司法研究课题,撰写的多篇论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日报》等期刊、报纸刊发,作为主编编写了《经典案例分类精解》等多部法律专著,在物权、侵权、合同等民商事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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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插图
案例一
保证合同的成立——第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性质如何认定
余周祺
签字,一个无比熟悉的动作,每个人从初学文墨就开始书写自己的姓名。签字看似简单,但这二三字落在一份合同上,其引发的法律后果却是沉重的。至少,李凡凡和文楠楠当初没想到,自己签的名字将会引发一个一波三折的案件。
案情回顾
(一)稀里糊涂的两个签字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2015年9月26日,那天本案的案外人刘涛涛因为生意经营困难,向其好友陈奕奕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陈奕奕顾念朋友之情,便答应了刘涛涛的借款请求,但也有些不放心,遂要求刘涛涛出具还款承诺书。当日,刘涛涛亲自书写还款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刘涛涛因欠陈奕奕借款100万元,承诺首款在2015年12月底前还欠款30万元,余款每个月偿还7万元到8万元,在一年内还清。”然而,该承诺书上除了借款人刘涛涛签名外,“担保人”三个字后面还有文楠楠、李凡凡的签字和身份证号码,并无其他条款字句。后来,因刘涛涛未如期还款,陈奕奕于2015年末提起另案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因执行未果,陈奕奕又于2017年6月8日起诉要求文楠楠、李凡凡承担保证责任,此即本案。
(二)各执一词的双方
涉案两个签字的性质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签字各自陈述一番道理,并提供证据以说服法官。对此,陈奕奕主张,该承诺书上的“担保人”三个字系其朋友管文文所先书写,文楠楠、李凡凡是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故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管文文出庭作证称,“担保人”三个字系其先写上,不是后加的,文楠楠、李凡凡在看到“担保人”三个字后才签名并写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文楠楠、李凡凡则主张,其二人在该承诺书签名时并没有“担保人”三个字,在本案中仅是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所以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三)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另案生效判决,可以确认刘涛涛应偿还陈奕奕借款100万元,现陈奕奕以文楠楠、李凡凡在承诺还款书中作为保证人为由要求该二人对刘涛涛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作为债权人的陈奕奕,其要求债务人刘涛涛承诺还款是其目的所在,而有无见证人对陈奕奕来说并不重要,反之有保证人却是重要的,亦是对刘涛涛还款的有效保障。文楠楠、李凡凡签名时未对身份进行固定,也没有提供“担保人”三个字系其二人签名之后所写的证据,证人所述“担保人”三个字是证人先写上,文楠楠、李凡凡在“担保人”三个字后面签名的事实,更为合理,故确认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证人身份。鉴于还款承诺书中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未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文楠楠、李凡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后,文楠楠和李凡凡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奕奕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1.文楠楠、李凡凡没有为刘涛涛的100万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二人是作为见证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名,与陈奕奕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2.即使文楠楠、李凡凡与陈奕奕之间保证合同成立,也早已过了保证期间,文楠楠、李凡凡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二审法院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首先,保证合同是否成立。文楠楠、李凡凡虽主张其是作为见证人身份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名,且在二人签名时并没有“担保人”三个字,其签名位置的前面是空白,但文楠楠、李凡凡签名时未注明其见证人的身份,亦未提供“担保人”三个字系其二人签名之后所写之证据,加之文楠楠、李凡凡均认可证人当时确实在签字现场。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证人所述“担保人”三个字系证人先写上,文楠楠、李凡凡系在“担保人”三个字后面签名的事实,更为合理、可信,进而确认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证人身份,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其次,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证责任是否已过保证期间。本案中,主债务人刘涛涛系于2015年9月26日为陈奕奕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余款……在一年内还清”。文楠楠、李凡凡与陈奕奕对此处“一年内”的理解不同。文楠楠、李凡凡解释:对余款70万元,每个月偿还7万元到8万元,正好约为9个月,加上2015年9月26日到12月底的3个月,正好是一年期间,故“一年内”应指“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陈奕奕解释:“一年内”应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此,二审法院根据还款承诺书的字面含义,结合另案中陈奕奕诉刘涛涛的起诉时间(2015年末)、该民事判决书的宣判时间(2016年6月14日)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还款承诺中的“一年内”应认定为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上述还款承诺书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推定保证期间应为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因此,陈奕奕于2017年6月8日起诉要求文楠楠、李凡凡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出保证期间,应免除保证人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证责任。
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案件,涉案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为何两级法院均认为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成立?这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理分析
(一)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字是否构成保证合同
本案中,主债务人刘涛涛为陈奕奕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系主合同,文楠楠、李凡凡在该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字是否构成从合同、保证合同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文楠楠、李凡凡主张,先有签字,后有“担保人”,其二人的本意只是作为“见证人”参与到涉案借款中,保证合同不成立;陈奕奕主张先有“担保人”,后有其二人的签字,其二人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当事人各执一词,亦均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我们可以区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种情形:先有“担保人”,后有文楠楠、李凡凡二人的签字。此种情形下,其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签字的法律含义,保证合同成立。第二种情形:先有文楠楠、李凡凡二人签字,后有“担保人”。此种情形下,其二人主张签字是作为见证人,陈奕奕则主张签字是作为保证人。
此问题的本质是当事人对签字背后法律含义的解释出现分歧,为此应当探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真意。该真意应当是通过外在表示发生效力的表示真意,而不是单纯的内心意志,此即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之表示主义。在表示主义看来,相对人的信赖关系交往安全,应当更多关注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民法典》百四十二条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笔者认为,作为债权人的陈奕奕,其要求债务人刘涛涛承诺还款是其目的所在,而有无见证人对陈奕奕来说并不重要,有保证人却是非常重要的。上述解释正是运用了合同目的对签字行为进行解释。同时,再考虑分配意思表示误解风险的合理性。签字人应当对其签字避免误解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若其先明确身份再行签字,则断无误解之风险。故,法院判决终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二)保证责任类型的推定规则
保证责任分为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是,本案的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类型,那么文楠楠和李凡凡又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为此,当时法律将之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所以,文楠楠、李凡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于终为何,文楠楠与李凡凡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且在本文第三章第二节分析。
知识拓展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了解了一些关于保证合同的知识点,保证合同作为一种十分常见的合同类型,在商业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接下来让我们进一步地了解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的简要介绍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合同。从合同的种类上说,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订立合同,无需交付特定标的物。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若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法律对于保证人有一定的限制,具体如下:1.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的财产来源于财政拨款、用于公务活动。如果允许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可能减损国家机关正常履职所需要的财产,进而影响国家机关履职效率,终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此类主体的设立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从事保证行为可能会减损其财产,进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为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清偿能力,无法作为保证人。本案中,文楠楠、李凡凡均是成年的自然人,其二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无障碍可言。
保证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合同约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此种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于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此种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此种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也不相同。实践中,连带责任保证占保证中的大多数,本案中的文楠楠和李凡凡即是承担此种类型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也可从保证人数量的角度区分为单独保证或共同保证。同一债权只有一个保证人的保证被称为单独保证;而有两个及以上保证人的则被称为共同保证。两个及以上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共同担保同一债权成立共同保证,而其签订同一个保证合同也可以成立共同保证,此亦为本案之情形。在共同保证中,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任一个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二)保证期间的确认规则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我们会发现涉案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和保证期间均没有明确约定,都需要进行推定。还款承诺书中仅记载:“……余款……在一年内还款。”所以,首先得明确“一年内”的法律含义。对此,文楠楠、李凡凡主张:对余款70万元,每个月偿还7万元到8万元,正好为9个月,加上2015年9月26日到12月底的3个月,正好是一年,故“一年内”应指“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陈奕奕则解释:“一年内”应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同前述,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在这里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文义因素,刘涛涛于2015年9月26日为陈奕奕出具还款承诺书,余款在“一年内”还清。从词语文义的通常理解来看,“一年内”应当为自出具还款承诺书之日起算一年内,而不是从下一个自然年起算。再结合陈奕奕起诉刘涛涛还款的另案开始于2015年年末,该案判决书又于2016年6月14日宣判,按照文楠楠、李凡凡的解释,“2015年12月底前还欠款30万元,对余款70万元,每个月偿还7万元到8万元,约为9个月”,还款承诺书中的“一年内”,应认定为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更为合理。故,保证期间则应该为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陈奕奕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上述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文楠楠、李凡凡承担保证责任,故陈奕奕于2017年6月8日起诉要求文楠楠、李凡凡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出保证期间的规定,应免除保证人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证责任。此外,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无论保证人是否抗辩,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期间是否已超过的事实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普法提示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合同的作用越发重要,其种类之繁多、法律含义之复杂,需要每个人在提笔签字时都加以重视。签字一时快,隐患多又坏。对此,我们向大家作如下提示。
(一)签字时应该审慎地审查合同条款
当事人在合同签字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权利义务条款中含混不清之处需要格外谨慎,以避免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损害到自己的权益。具体到本案,陈奕奕和文楠楠、李凡凡均存在马虎之处,如果陈奕奕将保证条款内容直接写上,或者文楠楠、李凡凡写清楚自己的责任,那么他们之间就不会出现如此多的争议。此外,合同所用的术语往往具有法律上的特殊含义,非法律职业者对此并不一定清楚,所以如果有条件,在签订重大合同前应当向法律职业者咨询,弄清楚合同的真实意思再签字。毕竟,事前的每一分小心,都是为了事后的每一分放心。
(二)主张权利要及时
正如古希腊法谚所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赋予合同守约方以权利去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守约方也需要及时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有可能无法终实质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对此专门规定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以督促权利人及时地主张权利。首先关于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当该期间届满后,其对应的债务人享有时效的抗辩权,即可以不履行债务。对此,《民法典》百八十八条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至于除斥期间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当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对应的权利。对此,法律上没有一般性的规定,现有六个月、一年和五年等不同种类,当事人需要结合个案具体确定时间。本案的情形中,陈奕奕没有事先明确保证期间,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推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这一推定结果显然对其是不利的,这应引起大家的重视。
书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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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8分
人物塑造:5分
主题深度:7分
文字风格:9分
语言运用:9分
文笔流畅:9分
思想传递:6分
知识深度:4分
知识广度:9分
实用性:4分
章节划分:5分
结构布局:7分
新颖与独特:7分
情感共鸣:5分
引人入胜:6分
现实相关:5分
沉浸感:7分
事实准确性:8分
文化贡献:4分